| 索 引 号 | 11152827011761315Y/2025-000010 | 发文字号 | 杭政发〔2025〕49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发布机构 |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 | |
| 主题分类 | 土地管理 | 有效性 | 有效 | |
杭政发〔2025〕49号
各镇、农场,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杭锦后旗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是坚持全过程监管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机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监管协议,推动审批及监管程序高效有序。
三是坚持保护耕地及登记审批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审批条件
(一)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级国土空间总体及相关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审批程序及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出具书面意见。
(二)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旗人民政府以14元/平方米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进行基金计提。调节金缴纳凭证是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三)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税费和调节金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取得的土地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六)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的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旗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旗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十一)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方式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到旗自然资源局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四)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镇政府审核、旗自然资源局审查后,由旗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
五、相关职责
(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解读、过程指导、程序监督;审查入股、联营宗地情况及入股、联营方案;组织实施具体交易活动等。
(二)各镇人民政府。对拟入股、联营地块情况进行初审,负责监督入股、联营地块股权分红支付使用,确保农民基本利益得到实现;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及相关协调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对接入股、联营地块交易双方后期举办企业、股权比例确定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由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推动双方共办企业完成注册登记;负责指导协调共办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