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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10-15 09: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其他旗县经验的基础上,杭锦后旗20251014日编制了《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对《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的制度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非煤矿山用地审批行为,解决非煤矿山在用地审批时面临的征收问题,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自然资函20231027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锦后旗实际,编制方案 

  二、制定过程 

  20239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对非煤矿山用地手续的审批行为,指导所辖旗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的前期工作制度,在自治区拟定的《暂行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合同约定内容等,为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他非征收用地企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提供政策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严格把控土地征收条件,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的,一律不予征收批准。2025年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的项目增多,用地需求量增加,草拟了《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了相关部门及各镇(场)意见,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适用范围 

  明确本方案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依法办理集体农用地只转用、不征收转为建设用地的所有情形。 

  主要内容 

  《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主要有5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本方案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1条依法办理集体农用地只转用、不征收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全过程监管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机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监管协议,推动审批及监管程序高效有序三是坚持保护耕地及登记审批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部分审批条件,符合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四部分为审批程序及内容,包括6个方面14项内容,从审批条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标准,资金管理、缴款主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合同期满后土地收回等方面,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的各项要求。 

  第五部分为相关职责,一是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解读,过程指导、程序监督;审查入股、联营宗地的情况及入股、联营方案;组织实施具体交易活动等。二是各镇人民政府对拟入股、联营地块情况进行初审,负责监督入股、联营地块股权分红支付使用,确保农民基本利益得到实现;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及相关协调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对接入股、联营地块交易双方后期举办企业、股权比例确定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三是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由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推动双方共办企业完成注册登记;负责指导协调共办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方案》出台的意义 

  《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用地审批行为,解决非煤矿山在用地审批时面临的征收问题,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他非征收用地企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提供政策依据。

  

  相关文档: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后旗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