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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专项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告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14 17: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会监督与税收监管协同要求,规范代理记账执业行为,强化代理记账与涉税业务监管,根据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会〔2026〕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会〔2026〕149号)文件要求,杭锦后旗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决定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及评价对象  

  杭锦后旗范围内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14家代理记账机构。  

  二、检查方式  

  旗财政局、旗税务局组建联合检查组,通过资料核查、实地走访、系统比对等方式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及监管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并分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作为机构后续监管、备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6月15日,具体检查时间以各代理记账机构收到的检查通知书为准。  

  四、检查及评价重点  

  1.执业资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效性,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与备案一致性,专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专业资格及从业登记情况。  

  2.业务规范:是否按《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业务,委托合同签订合规性,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账实、账账、账税一致性,会计软件及档案管理合规性。  

  3.制度执行:内部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客户信息保密等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其他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就业务逻辑一致性,纳税申报及涉税业务质量出具检查结论。  

  5.《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标准(试行)》涉及到的各项指标。  

  五、工作要求  

  1. 各机构须按检查内容全面自查,准备好代理记账许可证、人员资料、制度文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档案、委托合同、报备截图等全套资料,确保真实完整。 

  2. 检查期间,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须在岗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3.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附件:1.杭锦后旗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名单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会〔2026〕149号) 

    

    

杭锦后旗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1:杭锦后旗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