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杭政办发〔2016〕28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机构 |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有效性 | 有效 | |
杭政办发〔2016〕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后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杭锦后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义、基本原则及工作职责
(一)意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完成临时救助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收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旗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旗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受理。
(二)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受理。
(3)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旗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旗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旗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旗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镇人民政府或旗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各镇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三)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1)审核。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旗民政部门审核。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和救助情况等,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旗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旗县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旗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居住地旗县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对调查核实情况及通过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加盖公章予以反馈。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审批。旗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的,旗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存档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通过旗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会研究审定,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旗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均应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
(4)对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旗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旗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政“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遇到的困难,旗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必要时所在地旗民政部门给予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标准是按照我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
2.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临时救助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具体救助标准由旗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后制定,并逐年进行调整。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建设
1.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旗、镇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民政部门要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坚持依法核对,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防范监测,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
(二)加强资金保障
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旗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旗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安排预算,具体比例或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定期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杭政办发〔2009〕132号《杭锦后旗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