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巩固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5﹞9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杭锦后旗于2024年8月出台了《杭锦后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杭政办发〔2024〕66号),按照有关规定,现就《杭锦后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度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需要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高质量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作用,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过程
2024年7月,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最新部署和《巴彦淖尔市 2024年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巴彦淖尔市关于2024年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市纪委、市农牧办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要求,旗农牧和科技局在全旗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对各镇的“三资”管理进行了检查,发现我旗现有且正在使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是2015年出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涉农资金的逐年增加,村集体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资金往来多元化、资金利用多样化、资源开发产业化形势逐渐显现,对加强村级“三资”管理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旗农牧和科技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三资”管理,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及村级财务民主管理机制,对原〔2015〕140号《杭锦后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进行重新修订,征求了相关部门及各镇意见后,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后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杭锦后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杭政办发〔2024〕66号)。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账镇代管的镇经管站;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公司)。
四、主要内容
《杭锦后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杭政办发〔2024〕66号)主要内容共有十章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阐述了《“三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四章共五十七条,主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资产、资源等内容作出规定和规范。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共七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作出规定,村集体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第六章至第七章共十七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作出规范。第八章至第十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作出规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追究作出规范,同时对《制度》的施行日期进行规定。
五、《制度》出台的意义
《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全旗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理好、使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旗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