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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11-21 15:4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摸清杭锦后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切实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利用不足、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有效盘活国有资产资源,制定《杭锦后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真实、完整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夯实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实现动态管理。 

  (二)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决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三)完善管理制度。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为:主要目标任务、清查对象、清查内容、清查基准日、工作步骤、附件。 

  (一)清查对象: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清查内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三)清查工作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 

  (四)工作步骤:自查阶段(成立清查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对清查事项认定)、核查阶段(清查结果复核、资产清查结果审批、完善系统基础数据)、总结盘活阶段。 

  (五)工作要求: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迅速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按时完成清查工作。二是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步骤要求,深入细致开展摸底清查,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旗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清查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三是严明工作纪律。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清查工作中出现的瞒报、漏报等行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件:共5个附件。 

  附件:1.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
      2.2024年闲置资产明细表
      3.2024年账外资产明细表
      4.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表
      5.承诺书  
附件1:
 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取得时间 

  

数量/面积 

  

资产原值 

  

资产折旧 

  

使用情况 

  

是否有闲置资产 

  

是否有账外资产 

  

 备注 

房屋建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 

  

  

  

  

  

  

  

  

土地 

  

  

  

  

  

  

  

  

专用设备总额 

  

  

  

  

  

  

  

  

通用设备总额 

  

  

  

  

  

  

  

  

出租、出借资产 

  

  

  

  

  

  

  

  

  

  

  

  

  

  

  

  

  

备注:“是否有闲置资产、是否有账外资产”栏内填“是”的还需填附表1、2 

 
2024年闲置资产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取得时间 

 数量/面积 

 资产原值 

 资产折旧 

 资产净值 

 所在地 

资产现状 

 备注 

  房屋建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 

  

  

  

  

  

  

  

  

  土地 

  

  

  

  

  

  

  

  

  专用设备总额 

  

  

  

  

  

  

  

  

  通用设备总额 

  

  

  

  

  

  

  

  

  出租、出借资产 

  

  

  

  

  

  

  

  

  

  

  

  

  

  

  

  

  

  

  

  

  

  

  

  

  

   

  附件3
2024年账外资产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取得时间 

 数量/面积 

  资产原值 

  资产净值 

 所在地 

  资产现状 

 备注 

  房屋建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 

  

  

  

  

  

  

  

  土地 

  

  

  

  

  

  

  

  专用设备总额 

  

  

  

  

  

  

  

  通用设备总额 

  

  

  

  

  

  

  

  出租、出借资产 

  

  

  

  

  

  

  

  

  

  

  

  

  

  

  

  

  

  

  

  

  

  

   

  附件4:
   
附件5:
  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中所有上报的资产情况真实无误,不存在账外资产隐瞒不报的情形。后期如出现账外资产隐瞒不入账的情况,自愿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承诺人为法定代表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