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20年版)》《杭锦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锦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应对、依法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锦后旗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一)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肺鼠疫病例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包头市政府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3)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三)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四)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五)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1)从宿主动物或媒介跳蚤类中检出鼠疫菌;
(2)宿主动物或媒介跳蚤类中核酸检测阳性,同时抗原检测阳性;
(3)按照《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的规定,通过间接血凝试验查出阳性抗体,并达到动物鼠疫现疫流行的判定标准;
(4)在疫源检索过程中,在非已知的鼠疫疫源地检出间接血凝试验抗体阳性血清。
六、预案的制定修订
本预案由杭锦后旗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鼠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七、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杭锦后旗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