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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部分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08-28 16:0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相关企业:

本局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巴彦淖尔市金升农牧业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决定对巴彦淖尔市金升农牧业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上述各相关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各相关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各相关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刘婷 彭冲云 联系电话:6622407

联系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龙宝东街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西信用监督管理股

特此公告。

附件: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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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部分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28 16:08

来源: 市监局

各相关企业:

本局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巴彦淖尔市金升农牧业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决定对巴彦淖尔市金升农牧业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上述各相关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各相关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各相关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刘婷 彭冲云 联系电话:6622407

联系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龙宝东街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西信用监督管理股

特此公告。

附件: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