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0826民初1906号)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08民终1508号),拟对刘军蒙(2021)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3021号不动产权证书现予更正登记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杭锦后旗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职权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杭锦后旗自然资源局二楼204办公室,联系电话0478-798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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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坐落 |
更正内容 |
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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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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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院判决文书,产权人由刘军更正为刘金杰 |
蒙(2021)杭锦后旗不动产第0003021号 |
杭锦后旗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