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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4-11-14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我旗5家生产经营主体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问题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锦后旗头道桥镇艾礼格奶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奶酪花,生产日期:2024-07-31,问题项目:蛋白质,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9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头道桥镇艾礼格奶食品厂,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店共购进该批次奶酪花10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售完,且属于即食奶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的奶酪花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杭锦后旗国泰龙宝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4-02-26,问题项目:菌落总数,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黄豆酱油30袋,进货价为每袋1.33元,销售价为每袋1.8元,货值金额54元。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无法召回。经调查,该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购进货物时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杭锦后旗吴伟水果干果批零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8-18,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 18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吴伟水果干果批零店,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店共购进香蕉2件,已全部售出,因产品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杭锦后旗陕坝镇宏伟批零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8-1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 18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宏伟批零部,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店共购进该批次姜5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巴彦淖尔市家昌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4-8-15,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 19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巴彦淖尔市家昌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店共购进该批次芹菜15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调查询问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购进货物时,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符合法定免予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