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类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税收收入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m-n-tax.gov.cn)中巴彦淖尔市旗县局(杭锦后旗)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