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宣传提纲

发布日期:2023-02-1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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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杭锦后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宣传提纲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 2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二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三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
  三、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根据内政办发[2015]127号《实施办法》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为: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为: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含)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即“中人”),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三)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停发基本养老金。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八、职业年金制度
  参加职业年金的范围、缴费基数核定、申报核定程序、缴费时间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或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实行实账积累,按照实际收益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