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杭锦后旗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缺经费问题,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勘测》(农建发〔2025〕4号)、《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锦后旗2019年(含2019年)之后实施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类项目的建后管护。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损毁修复,确保工程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杭锦后旗耕地质量保护中心)要组织施工单位向项目工程所在镇、村集体及时进行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旗农牧和科技局(以下称农科局)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与项目工程所在镇、村集体签订工程管护协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和“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二章管护主体和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旗政府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旗农科局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镇政府负有建后管护直接责任。项目所在村集体(或国有土地权属单位)为管护主体,负责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责任人,筹集管护资金。
第五条 工程管护责任人是与项目所在村集体(或国有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的村民、流转经营主体、受村集体委托的第三方管护服务机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承保机构。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在旗农科局、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对象、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管护责任人:
1.高标准农田由项目区群众经营的,工程管护由村集体直接委托本村村民负责,还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服务机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负责。
2.高标准农田由新型经营主体运营的,村集体在流转土地时,应直接确定流转经营主体为管护责任人。
3.按照“村民自治管理”原则,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镇、村为单位,按照“党支部+群管组织”的模式,成立管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交由基层用水组织承担管护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管护责任人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2.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3.做好管护人员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护岗位职责;
4.按照管护协议和相关工程、设施、设备操作和保养规程规范,做好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5.管护责任人要组织管护人员经常性开展工程运行情况检查,对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保障运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6.如处理工作量大、需使用机械作业、维修资金较多,超出管护合同维修范围,应由管护主体报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备旗农科局复核,旗农科局申请旗政府或上级农牧主管部门酌情补助。
第三章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包括合理利用农田、保护农作物耕种环境不被破坏、耕地质量不下降;
2.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项目新、改、扩建的蓄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斗级(含)以下引水灌排渠系,泵站、桥梁、节制闸、涵洞、渡槽等过水建筑物,高效节水首部设备、地埋管道、出水栓等;
3.田间道路工程。项目新、改、扩建的机耕路和田间路;
4.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的农田防护林网及水土流失易发地区的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设施。
5.农田输配电工程。包括项目建设的输配电线路、变压器、变频及启动设备、弱电设备等。
6.公示标牌和标志。包括项目建设的公示碑、标志牌、拐点界桩。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建后管护工作主要包括:
1.土地平整工程。能够保证农田耕作层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面平整,土壤有机质含量不降低,土壤微量元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不发生土壤污染事故,严格做到“四控”即:控制灌溉用水量、控制地膜使用及回收、控制农药使用量、控制化肥施用量。
2.灌溉与排水工程。能够保证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水源工程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灌排渠道与管网能够正常运行,无淤积、塌坡或堵塞,衬砌渠道不滋生杂草,冻胀裂缝及时修复,渠沟内无农作物秸秆、垃圾等淤堵或污染河道杂物;田间水利工程能够满足设计灌溉和排水要求,无变形、漏水、损毁等影响正常使用情况,输水管网无漏水点,取水栓无缺失现象,过滤设备正常使用,泵(井)房墙体无破损,门锁、闸阀能够正常使用,过滤器、施肥罐、流量计等设施使用功能正常。
3.田间道路工程。能够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无断头、坑洼不平、人为损毁、铺砂不均匀干翻路。
4.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能够保证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树木年度存活率达到90%以上。植树沟行间无杂草或农作物,病虫害及时防止,开展定期浇水、修剪及防止牲畜啃食工作。
5.农田输配电工程。能够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启动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6.公示标牌和标志。能够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无缺失或损毁,设施安全。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农科局申请协调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如存在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因地震、强降雨、干旱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损毁,由工程管护主体及时统计,逐级上报申请灾毁工程修复补助资金修复。
第十一条 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四章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来源:
1.争取上级奖补支持;
2.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20万元,用于项目建后管护;
3.从农业用水群管组织收费或者直引式、澄清式引黄滴灌设施收益中切出一块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4.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新增的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5.镇政府和村集体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6.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7.镇、村、社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
8.整合水利、交通、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管护、监管、防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相应工程的管护;
9.流转经营收益。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护主体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镇作为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应积极协助管护主体多方筹集管护经费,指导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旗财政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补助资金,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经所在镇政府初审后,旗农牧和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复审报旗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工程维护和修复,不得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旗农科局和各项目区镇要制定相应的考核与监督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作为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定期督导。
第十七条 各项目区镇应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对村两委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旗农科局会同财政局对建后管护成效显著的村集体,优先向自治区推荐,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补贴管护经费。
第十九条 旗审计、督查等部门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审查。旗水利、交通、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对整合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的部门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对未按合同履行运行管护和工程修复职责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解除相关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破坏农田耕作层,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非农化”或基本农田“非粮化”;
(二)损坏、盗窃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的;
(三)在农防林中耕种、放牧的;
(四)在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防林中堆放砂石、泥土、秸秆、垃圾的;
(五)私自设置妨碍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非法侵占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防林植树沟的;
(七)因爆破、打井、取土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
(八)乱砍滥伐农防林,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的;
(九)由于堆放秸秆、放火烧荒等引发火灾造成农防林、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设备损毁的;
(十)其他形式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