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4〕81号 2024年11月28日
各镇、太阳庙农场有限公司,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杭锦后旗地下水农业灌溉水费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锦后旗地下水农业灌溉水费收缴办法
为解决我旗地下水取用矛盾,加强地下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及农业灌溉地下水精细化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地下水农业灌溉水费收缴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本着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水,控制用水总量,遏制地下水超采,持续推进水生态水环境安全,有力支撑我旗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照农业节水增效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落实用水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收取水费主要用于井灌区良好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农业节水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稳妥推进。各镇农场及发改、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井灌区农业用水收费相关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农业节水良好氛围。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4〕27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3〕6号)、《巴彦淖尔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水发〔2023〕201号)、《杭锦后旗水利局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杭锦后旗群管水价协商定价的指导意见》(杭水字〔2024〕146号)等法规文件编制本办法。
四、用水定额确定
按照“十四五”期间全旗地下水利用指标扣除工业、生活、畜禽和生态配置水量,将其余地下水指标3203万立方米作为农业灌溉初始水权,以农业灌溉面积“大起底”井灌面积18.55万亩为基数,确定亩均用水量173立方米作为定额水量。实用水量在定额内的执行基础水价收费。超定额用水的,对超额部分执行累进加价收费。
五、水费征收标准
根据《杭锦后旗农业地下水灌溉水价测算报告》,结合各镇场井灌协商定价结果及农民承受能力,农业井灌用水最低运行成本定价为0.365元/立方米。该定价包含日常维修养护费、动力电费和人员经费。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标准为:超定额用水在20%(含)以内的,在原费额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超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在原费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定额用水在50-100%(含)的,在原费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原则上用水量不得超过定额的100%。杭锦后旗水利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六、水费使用
水费收入要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服务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农灌机电井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电费缴纳和管理人员经费。收取水费按年度结算,实行长退短补。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对于拒缴或少缴水费行为,将采取断电、限电等停封机电井措施禁止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农场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理顺收费机制,强化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全过程监管,执行水价公开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水费收缴稳妥有序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取用地下水、私自破坏用水用电设备设施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农业井灌设备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水行政部门、各镇农场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对农灌地下水收费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宣教引导农民大力推广运用滴灌技术,根据分配水量进行合理灌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