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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杭锦后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7-29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发〔2024〕24 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巴彦淖尔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巴政字〔2024〕10 号)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杭锦后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 四普”)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旗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持续为推进文旅融合、建设文化强旗、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杭锦后旗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杭锦后旗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旗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部署要求,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市、旗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杭锦后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成立组织机构。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市“ 四普”领导小组组织架构,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党委宣传部和政府负责同志双组长领导机制,并结合实际,成立杭锦后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作为杭锦后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 三)组建普查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本辖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的作用,鼓励新进入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返聘有经验的退休文物专家参与指导普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 四)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此次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地方负担经费由市、旗本级政府合理测算,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党政机关过紧日子一系列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金资源,结合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旗文体旅游广电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部门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