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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人民政府2024 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发〔2024〕 10 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有限公司,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 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每年9月15 日至次年6月15 日为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高火险期为3月20 日—5月10 日, 10 月1 日—11月10日。
  二、杭锦后旗全域为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 用火。
  (二)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吸烟、燃放 烟花爆竹、烧地(田)埂、烧荒烧炭、焚烧垃圾、杂草、秸秆 、草地等非生产性用火等行为。
  (三)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在所有林地及 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 离区域外。
  (四) 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相关作业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旗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 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等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
  (六)各镇(农场)要严格落实相关特殊人群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自觉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宣传和教育群众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旗消防救援大队报警(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消防救援报警电话: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 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八)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重点区域设立检查 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格化”管理要求。镇村两级要强化领导责任,同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落实防火主体责任;护林员、执法人员要落实巡护巡查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五、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不断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力度。充分发动镇村两级干部、护林员走村入户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六、 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值班值守,提前储备防扑火物资,加强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演练。全面检查维护车辆装备机具,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火期内旗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杜绝瞒报、谎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