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3〕73号
杭锦后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旗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经旗政府研 究,现将《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3年9月1日
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 道防线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旗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 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包括: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冻、高温、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对。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着力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法 规和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旗人民政府成立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气象局局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旗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局、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体旅游广电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供 电分公司、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 中国移动杭锦后旗分公司、 中国联通杭锦后旗分公司、中国电信杭锦后旗分公司、各乡镇(农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气象局,由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指挥机构职责
2.1.2.1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旗气象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工作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1.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领导小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气象应急 物资和装备仪器;向领导小组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领导小组指示,传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指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1.2.3 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 发布,及时提供各类气象信息;为领导小组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 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 分析、审核和上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责。
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各类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指 导全旗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争取气象防灾减灾、灾害恢复重建项目; 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保障、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物资供给。
财政局:根据分级负担原则,负责保障旗本级气象灾害应急 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向上级争取防灾救灾专项资金。
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 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指导慈善捐赠;履行基本民 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保障服务。
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速转移。
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检测、防治等工
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工作,
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情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 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
物资和受困人员的疏散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 等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监测、收集、核实并上报农牧业灾情; 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
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 开展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
旗级及相关旗县区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及其新媒 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对违法违规发布 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灾滞留旅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工作,协调指挥修复景区内因自然灾害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做好林草及林草设施气象灾害应急 处置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旗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指导对受灾房屋和旗政基础工程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灾害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工作。
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 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食品等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和调运。
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
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驻旗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有关保卫工作。
中国移动杭锦后旗分公司、中国联通杭锦后旗分公司、中国电信杭锦后旗分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通信线路畅通。
各乡镇(农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气象灾害 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组织指挥体系
旗人民政府针对各镇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系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
政府领导、气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研判气 象灾害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代化观测设备,建立广覆盖、全天候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 和预测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 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 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 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 警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共享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灾害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范围仅限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本身,不包括反馈和回执。
3.3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遵循 “ 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Ⅳ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其中, Ⅱ和Ⅰ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旗委、政府报告。
3.3.2 发布内容
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Ⅰ级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附则 9.2)。
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气象灾害 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气象灾
害事件的类别或名称、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 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针对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 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的全网发布。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自身传播手段,如广播、电视、网站等,及时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大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
3.4 预警准备
旗政府、各镇(农场)以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气象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特别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 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旗政府、各镇(农场)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 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 实时共享。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旗委政府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则 9.2);
(2)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旗的;
(3)气象灾害已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3 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由组长签发。
4.4 分级应急响应
4.4.1 Ⅳ级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旗县区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组长和副组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 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根据本地区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
4.4.2 Ⅲ级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领导小组其他相关 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 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
到位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组长和副组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根据本地区本部 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
4.4.3 Ⅱ级响应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 班和领导带班,分管负责同志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赴受灾害影响严重地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分析研判,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并将应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组长和副组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上岗到位,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 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
4.4.4 Ⅰ级响应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 班和领导带班,主要负责同志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县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
灾害防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同志到受灾害严重影响的地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分析研判,及 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组长和副组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立 即上岗到位,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 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 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 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 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 构应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 救和互救;邻近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 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影响状态命令,并在 24 小时内向旗委、政府和巴彦淖尔市气象局报告。
4.8 应急响应信息公布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后期处置
5.1 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 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灾害后,旗政府组织动员更广泛的力量帮助受灾地区积 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乡镇区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旗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管理、气象、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 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气象灾害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5.3 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结束后,旗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镇(农场)和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5.4 善后处理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解除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6 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
6.1 资金保障
旗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6.2 物资保障
旗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 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 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和科技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 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3 人力保障
旗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 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4 通信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 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和指导协调 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 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 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的调配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技术保障
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旗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 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 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6.7 应急避难场所
旗人民政府、各乡镇(农场)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6.8 预案演练
在各级领导小组领导下,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6.9 宣传培训
旗人民政府、各乡镇(农场)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责任与奖励
7.1 奖励
旗人民政府、各乡镇(农场)以及相关部门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本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实施后,由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旗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各地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30毫米。
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或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6毫米,或积雪深度达8厘米的降雪过程。
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现象。
大风:短时阵风大于或等于8级(大于或等于17.2米/秒)的风。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000 米的天气现象。
寒潮:指极地或高纬度地区的强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度侵袭,造成大范围急剧降温和偏北大风的天气过程,有时还会伴有雨、雪和冰冻灾害。
霜冻:指作物生长季节里因植株体温降低到0℃以下,而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每年秋季第一次出现的霜冻叫初霜冻,翌年春季最后一次出现的霜冻叫终霜冻,它们对农作物影响都较大。
冰雹:坚硬的球状、锥形或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有雷暴大风出现,是一种灾害性天气现象。
9.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9.2.1 暴雨
暴雨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四个等级。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小时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或者24小时内已经有1个或以上镇(农 场的部分地区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的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48小时内已经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部分地区出现 10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Ⅱ级预警:24小时内已经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10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Ⅰ级预警:24 小时内已经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10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9.2.2 暴雪
暴雪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 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累计6毫米及以上降雪,且形成座冬雪;或未来72小时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一次大到暴雪天气过程,积雪日数达5-8天;或72小时内已经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6毫米及以上降雪,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有4毫米以上降雪。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 现累计10毫米及以上降雪,且形成座冬雪;或未来72小时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一次大到暴雪天气过程,积雪日数达5-10天;或72小时内已经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10毫米及以上降雪,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有4毫米以上降雪。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累计10毫米及以上降雪,且形成座冬雪;或未来48小时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一次暴雪天气过程,积雪日数达10-15天;或48小时内已经有2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10毫米及以上降雪,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有4毫米以上降雪。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10毫米及以上降雪,且形成座冬雪;或未来24小时有3个或以上旗县区的部分地区将出现一次暴雪天气过程,积雪日数达15-20天;或24小时内已经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出现10毫米及以上降雪,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有5毫米以上降雪。
9.2.3 高温
高温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 Ⅱ级三个
等级。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5天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35℃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连续3天已经有2个或以上镇(农 场)最高气温已达35℃以上,预计未来2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
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3天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连续2天已经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最高气温已达37℃以上,预计未来1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
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3天有3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 39℃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连续 2 天已经有 3 个或以上镇(农 场)最高气温已达39℃以上,预计未来1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 39℃以上高温天气。
9.2.4 大风
大风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 Ⅲ级三个等级。
Ⅳ级预警:
大风: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镇(农场)所属的区域内出现10级以上大风,且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
Ⅲ级预警:
大风: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镇(农场)所属的区域内出现12级及以上大风,且大风可能持续 24 小时以上。
9.2.5 寒潮
寒潮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 Ⅱ级三个等级。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镇(农场)最低气温下降8℃ , 阵风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20℃以下。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镇(农场)最低气温下降10℃ , 阵风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20℃以下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以及上镇(农场)最低气温下降12℃ , 阵风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20℃以下。
9.2.6 霜冻
霜冻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 Ⅲ级两个等级。
Ⅳ级预警:4月中旬-10月上旬,预计3个及以上镇(农场) 最低气温将下降到 0℃以下,并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3个及以上镇(农场)最低气温已经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 1 天及以上。
Ⅲ级预警:4 月中旬-10月上旬,预计3个及以上镇(农场)最低气温将下降到-2℃以下,并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3个及以上镇(农场)最低气温已经下降到-2℃以下,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
9.2.7 冰雹
冰雹灾害预警级别, 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和Ⅲ级两个等级。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4个镇(农场)可能出现冰 雹天气并造成雹灾;或已经有镇(农场)及以上的部分地区出现降雹并成灾;或2个镇(农场)地区出现了较严重的雹灾。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及以上镇(农场)极有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造成严重雹灾;或已经有5个镇(农场)出现降雹并成灾;或2个镇(农场)及以上的部分地区出现严重雹灾。
9.2.8 沙尘暴
沙尘暴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 Ⅱ级三个等级。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及以上镇(农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含人工观测)的沙尘暴天气;或者5个及以上5个及以上镇(农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含人工观测)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沙尘暴天气仍将持续。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含人工观测)的沙尘暴天气;或者5个及以上镇(农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含人工观测)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沙尘暴天气仍将持续。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或以上镇(农场)将出 现能见度小于50米(含人工观测)的沙尘暴天气;或者5个及以上的镇(农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含人工观测)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 24小时上述地区沙尘暴天气仍将持续。
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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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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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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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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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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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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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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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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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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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 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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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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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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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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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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