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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杭锦后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15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2〕98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医保发〔2022〕4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杭锦后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取得杭锦后旗居住证或长期在杭锦后旗居住的外旗县(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90 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筹资标准
  (一)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二)特殊困难人群参保政策。
  ①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个人不承担费用;
  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中的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另外50%由旗财政承担,个人不承担费用;
  ③低保对象(不包括脱贫享受政策中的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个人只缴纳190元;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监测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纳标准的50%给予资助,另外50%由旗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费用;
  ⑤脱贫享受政策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脱贫享受政策中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监测对象、特困户、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旗财政全额负担,个人不承担费用;
  ⑥属于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由旗财政直接代缴,属于资助参保的人员只需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医疗救助资助部分由资助参保单位直接代缴。
  三、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缴费参保的,可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23年3月1日城乡居民参保信息截止录入,参保系统关闭,在此期间未缴费登记的城乡居民,视为放弃年度参保资格。
  四、参保方式
  税务部门采取各镇集中征收、使用云POS机、柜台征收、手机缴费等方式为参保人提供更为便利的多元化缴费渠道,在2023年3月1日系统关闭前,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参保和缴费工作。已在杭锦后旗缴纳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自行到各镇税务征收点进行缴纳或通过手机缴纳。新参保的城乡居民需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杭锦后旗政务中心三楼26或27号窗口进行核定,核定后可到税务征收点进行现场缴费或通过手机APP缴费。
  五、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多部门联动机制,各镇(农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基本医保参保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高质量完成此次工作:
  医保局要认真核定参保人员,核实应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精准锁定扩面对象,做实做细参保核定工作及核定数据的部门间分享工作。
  税务局要做好征缴工作,开通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征收方式,做好居民参保征缴宣传动员工作。
  财政局要做好参保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宣传动员和确认参保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向医保局反馈未缴纳医疗保险学生名单。
  公安局要配合提供常住人口信息。
  民政局要及时提供特困、孤儿、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信息,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工作。
  残联要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工作。
  乡村振兴局要提供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信息,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工作。
  旗委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各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督查工作。
  各镇(农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辖区内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和参保情况排查工作,确保旗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特困、低保、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等困难人员参保率必须达到100%。
  各镇(农场)、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全旗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