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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5-13 10:32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2〕63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3号)精神,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以及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对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部门间及时沟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农场)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统筹考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流入人员及流出人员流浪乞讨原因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镇(农场)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旗民政局:依法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并妥善处置;指导督促镇(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协助处置及救助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究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在接收、托养、治疗受助人员过程中,及时采集指纹、安排送医和发布寻亲公告。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劝导和关爱救助。积极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旗公安局:强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加强对主要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建立公安机关为主、城市管理部门协作、民政部门配合的街面协同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或到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在极端天气、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增配街面巡查力量,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安全。对突发急病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等急需救治的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综合运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DNA鉴定、人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免费开展身份识别工作,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后,在1个月内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应当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三)旗卫健委: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及时对受助人员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相关医疗机构接诊后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原则,急救阶段按病情妥善救治,努力降低医疗及各种费用,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合理诊疗和用药。指导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医院做好受助人员的救治工作,危重病人由相关综合性医院负责救治,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由专科医院负责救治,对既是危重病人又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应先由相关综合性医院负责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至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治疗已基本脱离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病人,根据发现地送相应属地医院进行后期康复治疗。
  (四)旗教育局:加强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属地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和教育矫治工作。
  (五)相关部门: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其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管;旗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做好落户安置: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并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滞留人员应当安置在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公办福利机构,公办福利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择优确定民办福利机构安置,按规定为其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滞留人员身份确认后,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其返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旗政府建立由分管副旗长牵头,分管副主任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公议制度,具体负责我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将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场所设施配备到位、机构编制配制到位、各项工作程序到位,确保我旗救助管理工作健康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关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意识。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特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问题
  (一)民政、公安和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城区范围内发现的重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执法等部门通知旗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病人病情稳定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所属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它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送回原籍。对流浪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监护人,查找不到的护送至市精神病院鉴定、治疗,同时,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查找,病人病情确认稳定后查找到原籍的,由相应救助机构负责救助其返回原籍。
  (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含艾滋病)、精神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