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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送审稿)》的请示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2-25 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2〕23号

旗人民政府:
  市政府于2022年2月15日印发了《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政发〔2022〕4号),旗政府领导对我旗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目前,杭锦后旗人民政府一直执行2017年印发的《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工作的推进,工作规则中部分条款和阐述已经无法满足政府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党委、政府和旗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设人民满意新型政府,按照旗政府领导要求,旗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文件精神,结合旗政府工作实际,修订形成《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妥否,请审议。
  附件:《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送审稿)》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杭锦后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巴彦淖尔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三、旗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旗长、各副旗长实行AB岗。
  六、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旗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旗长外出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同时外出期间,旗长可委托其他副旗长主持工作。
  八、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重大事项须向旗长报告。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九、旗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机构要独立负责地完成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具体承担。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旗人民政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筑牢“两个屏障”、建设“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项目为王、城乡融合、民生至上、党建引领”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重点,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完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全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统筹安全和发展,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大安全格局,完善大平安体系,全面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处置、防灾救灾能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强化民生牵引的决策思维和民生优先的工作导向,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
  十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功能整体增强、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整体提升,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贡献。
  十六、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权益等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前置合法性审查,旗司法局要对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和旗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事项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文件,旗市监局要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审查时间视具体情况,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旗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备案。
  十九、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一、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各镇(农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政府的安排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六、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二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旗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推动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
  三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三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畅通和规范群众信访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定期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纪委监委派驻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农场)主要负责人和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旗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十七、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邀请旗委、人大、政协各一名领导参加会议,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农场)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相关副旗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旗长或旗长委托相关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听取各镇(农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三)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九、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镇(农场)和旗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副旗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四十、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副旗长研究审核后报旗长确定;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研究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确定,重要事项需报旗长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旗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旗长签发。
  四十一、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四十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旗长同意,再正式向旗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各部门全旗性业务会议,一般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镇(农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并由各镇(农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多头或越级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旗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旗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旗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旗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四、各部门代旗人民政府拟定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文请示应写明发文理由、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合法性说明,同时根据需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材料。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各镇(农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确需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及时向政府办公室反馈,由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十六、各镇(农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内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旗长签批。
  对各镇(农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副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后,需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旗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意见后2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上报旗人民政府。
  重大紧急信息上报实行旗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双报告”制度,明确报送时限,规范报送内容。
  四十八、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旗委的文件、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由旗长签发。
  四十九、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性事务由分管副旗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旗长分别核批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旗长签发。
  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旗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并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一般性事务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五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和精简文件要求,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委办局、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旗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减少工作部署类、规划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没有实质内容,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各镇(农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督查落实
  五十一、旗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市和全旗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镇(农场)、政府各部门对旗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五十二、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和旗人民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自治区、市和旗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督查、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以及转办我旗督查事项的整改落实和查办情况。
  (六)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三、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现场督查、书面督查、互联网+督查等方式进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督查调研等制度。
  五十四、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全面抓督查、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五、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七、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提前2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报告手续,明确请假时间;确有紧急事务需要临时外出的,要在请示报告单中说明理由或附带正式通知等文件;请假期间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五十八、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当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九、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把政府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审视,置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工作全局中推进,时刻对标对表,切实履行好“五个重大政治责任”。
  六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严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牢真正“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管理,大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六十四、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六十五、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毫不松懈纠治“四风”。
  六十六、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深入调研、强化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七、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