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0-30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1〕69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实施方案》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2.《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管理办法》;
  3.《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
  4.《星级家庭农牧场评分表》;
  5.《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认定申报表》;
  6.《星级家庭农牧场资格认定申报表》。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和示范化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着力构建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重点实施家庭农牧场培育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工程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管理,推进农牧业经营主体由单打独斗向整体推进转变、由数量扩张向数量质量并重转变、由单纯的种植养殖向加工增值转变、由松散的买卖关系向组建利益共同体转变、由第一产业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变,促进农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全旗培育三星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60家,发展三星级以上家庭农牧场30家,推动建设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示范镇2个,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任务目标,加强政策配套,启动重点工程,全面部署动员。
  (二)重点推进。围绕既定目标,结合各镇(农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突出主体合作、利益联结、产业融合等重点内容,扎实有效推进。
  (三)全面提升。按照2021年既定目标,创新方式方法,突出工作重点,梯次推进、分步实施,力争实现方案提出的全部目标任务。
  (四)评星定级。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对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星级认定。
  (五)总结推广。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
  四、重点工作
  (一)家庭农牧场培育工程。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家庭农牧场。引导和鼓励粮食、蔬菜、渔业、畜牧等领域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向家庭农牧场转型,积极认定家庭农牧场。鼓励各镇(农场)结合优势特色农牧业培育工作,培养一批生产技能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发展潜力大的种养能手,加强宣传培训,鼓励其成立家庭农牧场,实现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鼓励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等回乡创办家庭农牧场。
  2.推进家庭农牧场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引导家庭农牧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协作,采取“互联网+”、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家庭农牧场与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自己无法解决或自己解决成本较高的统防统治、物流配送、粮食烘干等服务需求,通过全托管或订单托管等方式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提高生产、储藏、销售各个环节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鼓励家庭农牧场负责人领办合作社,提高辐射带动力。
  3.提升家庭农牧场发展档次。开展家庭农牧场示范场创建活动,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市农牧局部署,开展自治区、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树立典型样板,更好地引领全旗家庭农牧场提升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工程。
  1.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规范的章程,依法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实行社务公开。完善财务管理,执行会计报账制度,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完善基础台账。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盈余分配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规范外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合作社申请设立、章程制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相关制度和程序。逐级建立政府优先扶持目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探索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对不再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办理注销手续;对经营管理不规范、助农带农效果不明显的合作社及时清退出各级示范社系统,提升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3.新设服务机构。成立杭锦后旗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代记账服务中心,中心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对真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愿参加会计代理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非营利服务。
  4.提升示范带动水平。以国家、自治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开展“两品一标”认证,发展农产品储藏、运销及产地初加工,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经营规模化、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三)星级管理
  1.评定星级。成立旗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质量发展提升和星级评定工作。
  组  长:郝艳宇   旗政府副旗长提名人选
  副组长:余  强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成  员:赵  剑   旗政府办副主任
  叶德荣   旗发改委主任
  汪玉成   旗财政局局长
  苏勒图   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局长
  张培德   旗林草局局长
  张  馨   旗水利局局长
  付  军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关刚锁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马忠禄   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马忠禄兼任,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星级评定评审组,对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星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见附件2《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建立相互支持、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星级评定程序和标准,协同推进评定结果运用。
  2.动态管理。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星级评定小组对认定的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不定期进行跟踪监测,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保留星级经营主体资格;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研究审定后,可进行降级或取消其星级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创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制定发展规划、出台优惠政策、实施项目扶持、加强部门协作等方面谋发展、抓落实、求突破。
  (二)强化规范管理。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增强诚信意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档案管理,推进生产经营信息公开。加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将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列入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三)加大项目扶持。旗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份额的扶持发展资金,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代记账服务中心会计代理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资金补助,对三星级以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奖补。相关部门要整合项目资源,优先扶持三星级以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优先立项。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开展经承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惠农资金抵押贷款、农业保险抵押贷款、农作物抵押贷款和政府担保抵押贷款等业务,提高对运行规范、带动能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附件2
  杭锦后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和示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牧和科技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
  第三条  星级经营主体评选工作坚持产业带动、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星范围。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制作、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行业,且具有一定辐射带动农户共同富裕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
  第五条  基本条件。星级经营主体按照“有制度、有规模、有配套、有品牌、有效益、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制度。经营主体有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章程、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规模。根据旗域经济发展战略,围绕设施农业、肉羊、葵花、小麦等特色产业进行生产,种植业实施集中连片规模经营。
  (三)有配套。有固定配套的仓储、圈舍、晒场、草料场、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机房、冷链、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有先进的加工设施设备。
  (四)有品牌。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注重“两品一标”建设。
  (五)有效益。农产品优质优价,有订单、有销售渠道、有市场,对周边农业生产及当地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六)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流转合同、订单合同、雇佣工合同签订规范,相关费用兑现及时。贷款信誉良好,积极承担各项社会义务。
  (七)安全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六条  星级档次。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参照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附件3)和星级家庭农牧场评分表(附件4),评定五个星级(一星级:考评分数60-69分、二星级:考评分数70-79分、三星级:考评分数80-85分、四星级:考评分数86-90分、五星级:考评分数90分以上,用“★”号表示农牧业经营主体的级数)。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批实行逐级审定、旗政府最终审批制。
  (一)申请。各农牧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镇提出星级评定书面申请。
  (二)初审。各镇收到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评定申请后,按照星级评定标准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星级标准的农牧业经营主体,由镇推荐报送旗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评星办)。
  (三)复审。旗评星办组织农牧、林业、水利、供销、市场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星级评定评审组,对各镇推荐的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评估,并及时汇总评估结果。
  (四)公示。旗评星办对评估后拟定的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在旗评星办设立举报邮箱和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五)终审。旗评星办根据星级评定评审组评估结果、社会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星级评定意见并报旗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批。杭锦后旗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上报旗政府审批。
  (七)认定。旗政府依据杭锦后旗农牧业经营主体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对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星级认定并颁证授牌。
  第八条  申报材料。农牧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的资料:
  1.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5);
  2.基本情况材料;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年度报告;
  4.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纳入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6.银行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7.合作社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证明;
  8.获得的相关产品认证证明、获奖证书。
  (二)家庭农牧场应提供的资料:
  1.星级家庭农牧场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6);
  2.基本情况材料;
  3.出具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认定书;
  4.上一年度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
  5.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相关图片;
  6.家庭农场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截图,纳入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7.获得的相关产品认证证明、获奖证书。
  第九条  评星定级资格认定一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评定的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定期监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镇和旗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支持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帮助做好人才引进、科技推广、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打造、项目立项等工作,扶持其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旗政府将对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在贷款贴息、项目安排、用工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三星级以上的经营主体,优先申报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牧场。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星级称号的农牧业经营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旗评星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实上报生产经营情况。
  (二)积极参与各级组织或安排的调查研究、农产品展示展销、招商引资等活动。
  (三)接受并积极配合旗评星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四)享受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资金补助按要求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旗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辐射带动能力、收入增加等情况进行监测;各镇负责对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星级农牧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及日常监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用或工人工资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五)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因经营不善出现群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旗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汇报,由旗星级评定领导小组上报旗政府处理,并在全旗进行通报。被降级的星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一年内不得晋级。取消星级资格的农牧业经营主体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旗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星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认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合格完整安全。
  第十八条  在星级评定过程及后期检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评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