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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7-30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1〕55号

  
  各镇,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意义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管理,有效杜绝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减少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部门职责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牧和科技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承担,建立市旗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
  旗农牧和科技局:指导、监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的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指导、监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地方性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镇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镇联审联办制度,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建立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将农户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在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定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因子女结婚等原因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流程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审批书等环节。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提交村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村组审核。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三)乡镇审批。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村组公示,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审批通过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资料归档留存,并报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旗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属于新建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方便验收。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基本原则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建房时统一使用政府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节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市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建住宅的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坚持干部带头在前,做到“三个不准”(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名义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规范管理。成立“杭锦后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各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经费保障。要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旗、镇建立适度规模的宅基地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法律政策业务培训力度,要落实经费保障,全面构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落实职能划转,加快信息化建设。旗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做好资料移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对接,全面摸清全旗宅基地的数量、布局、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逐步建立起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台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旗、镇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职能划转和理顺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职责。
  (四)开展宣传培训,落实全程管理。各乡镇、相关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标语等,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精神、重大意义。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五公开”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五)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

  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

  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

  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其他部门

意见

 

 

 

 

牧和科技

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政府

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制图人:年月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所需附图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农宅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备注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备注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米

竣工层数/高度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