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1〕 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提高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发改财金字〔2021〕629号)、《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巴发改财信发〔2021〕326号)文件精神,经旗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我旗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界定。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坚决防止失信惩戒范围随意扩大化或泛化。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和标准,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三)确保过惩对应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和程序
1.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要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界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边界采集公共信用信息。(旗发改委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2.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在认定失信行为时,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及时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管理
1.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加快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相关要求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现互联互通、充分共享。(旗发改委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2.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遵循合法、必要的原则,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旗发改委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3.加强对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各公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网站公开相关信息。(旗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强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相关规定,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2.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或者由国家相关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3.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各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要予以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要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由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1.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各镇各有关单位在对失信主体实施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时,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且有直接援引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在必要时,应会同各有关单位,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定程序,在《内蒙古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巴彦淖尔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基础上依法依规编制《杭锦后旗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定期更新。各镇、旗各有关单位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清单失信惩戒措施的建议,由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梳理汇总清单,广泛征求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旗发改委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2.确保过惩相当。各镇各有关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时,要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巴彦淖尔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杭锦后旗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严格落实信用修复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制度,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并按要求告知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
2.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修复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旗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六)注重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征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2.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要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旗发改委、公安局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七)完善信用法治建设
1.切实提升信用法治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范行业信用监管中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工作流程。(旗发改委、司法局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2.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约束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要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约束。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旗发改委牵头,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刻把握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工作的落实,抓实抓细各项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进程,确保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严格遵循法治轨道。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三)强化追责问责。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对各镇各有关单位违反公共信用目录管理和失信约束措施清单管理,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各镇(农场)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解读。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各类媒体积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