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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6-30 15:13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1〕42号

  
杭锦后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旗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经旗政府研究,现将《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全旗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的防范、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锦后旗行政区域内的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高温、暴雨、暴雪、冰雹(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应对。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农业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旗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全旗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旗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气象局局长
  成员: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分局、林业和草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体旅游广电局、融媒体中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支队、联通、移动、电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2.2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2.2.1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负责启动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镇(农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负责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制(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成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管理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核查、通报灾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有关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政局:帮助解决灾区群众因灾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学生和教师安全、快捷转移,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隐患点位置、类型、特征、地质灾害灾(险)情及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农业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农牧业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传染病发生、发展动态信息。
  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旅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工作,协调指挥修复景区内因自然灾害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工程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负责指导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供电分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武警中队、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中队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有关保卫工作。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中国联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分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的通信线路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镇(农场)人民政府应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与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气象灾害预警、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气象灾害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3预警发布与传播
  3.3.1预警分级标准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Ⅰ级为最高级别。
  3.3.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应急启动和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杭锦后旗行政区域造成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特别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暴雨、暴雪、高温、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冰雹(雷电)、大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暴雨: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3个(含)以上乡镇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24小时将要或已经有1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3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高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含)以上乡镇出现最高气温37℃及以上,且上述地区37℃以上的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及以上。
  大风(沙尘暴):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级以上大风,且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或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强沙尘暴,且沙尘暴天气可能持续24小时或以上。
  大雾:预计或已经连续3天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强浓雾。
  低温冻害: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以上乡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低温天气,且将对农牧业生产等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冰雹(雷电):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强的冰雹或雷电天气,且将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Ⅲ级应急响应:暴雨、暴雪、高温、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冰雹(雷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暴雨: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4个(含)以上乡镇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2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高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以上乡镇出现最高气温达40℃及以上,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3天以上37℃以上高温天气。
  大风(沙尘暴):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7个乡镇出现10级及以上大风,且大风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或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且沙尘暴天气可能持续24小时或以上。
  低温冻害: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5个(含)以上乡镇出现低温冻害,且将对农牧业生产等造成300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
  冰雹(雷电):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强的冰雹或雷电,且将造成3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Ⅱ级应急响应:暴雨、暴雪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暴雨: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3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3个(含)以上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Ⅰ级应急响应:暴雨
  出现下列情况:
  暴雨: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有4个(含)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3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镇(农场)人民政府等,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通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按照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4.4现场处置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5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指挥部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指挥部签发命令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种类进行认定。旗政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5.2善后处理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救助、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5.3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组织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查找不足,改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方式的调配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失,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8其他保障
  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的其他保障。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未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旗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镇(农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本单位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实施方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杭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10〕14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