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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锦后旗清理整顿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30 13:17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1〕7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现将《杭锦后旗清理整顿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杭锦后旗清理整顿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旗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发展迅速,在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化农业和发展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有不少合作社有名无实,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沦为“空壳社”“僵尸社”。为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推进高质量发展,旗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和重视培育合作社发展,促进合作社规范提升的部署要求,以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质量为目的,以集中清理“空壳社”“僵尸社”为重点,坚持以法清理、分类处理,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部门责任。通过专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旗委《杭锦后旗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实施方案》(杭党办发〔2020〕18号)和旗委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争取到2021年底,全旗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达350家,全旗示范专业合作社达到80家。优先打造一批高质量发展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旗级示范社,作为申报升级储备社。夯实乡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为乡村振兴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工作,大力促进我旗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升整体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创新辅导服务。我旗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工作的重心从注重数量增长转向量质并升。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升其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强素质,外强能力,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服务农民、带动农民的功能作用;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收益,提升运营管理规范化水平。支持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行业联盟,发挥规模优势,增强市场话语权;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配合做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动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化配置,扶优扶强;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三、组织领导
  为推进整顿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水平和“空壳社”“僵尸社”专项排查清理的各项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太阳庙农场,农牧和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税务局、林草局、经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杭锦后旗清理整顿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
  四、清理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要求,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查核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1、由家庭成员出资,一人运作经营,典型的“一人社”。
  2、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
  3、只具有法律形式,而没有按章程运行,无实质生产经营活动。
  4、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5、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6、以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等。
  7、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涉黑涉恶行为。
  8、群众举报有违法违规线索等。
  五、重点工作和步骤
  (一)摸底排查。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农牧和科技局、经管局、供销社等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农牧和科技局、经管局等部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等进行摸底排查。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扶贫办、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
  (二)精准甄别。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生产基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合作社章程),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村两委等,对合作社经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的合作社,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
  (三)分类处理。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区分类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方式办理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对发展中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解决困难。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系件的,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四)严格依法惩处。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国家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移交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负责查处。
  (五)构建长效机制。以专项工作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六、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部门统筹推进。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政府牵头负责,会同经管局、市监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统筹推进专项工作,联合开展检查指导,落实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加强组织落实。旗农牧和科技局、经管局负责专项工作的指导和落实,各镇、太阳庙农场和相关部门立足职责,积极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七、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有问题的合作社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并将排查结果汇总形成报告。
  (二)清理整顿阶段。2021年5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问题查处和分类处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总结清理整顿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统计表》。
  各镇、太阳庙农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专项工作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的重要性,严格管理和把握,及时解决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汇报旗政府分管领导并上报分管领导办公室。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汇总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调查表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户

  序号

  部门

  清理对象

  甄别情况

  分类处置情况

  1.接收市场监管部门转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数

  2.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的合作社数

  3.清理合作社总数

  1.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数

  2.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社数

  3.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数

  4.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

  5.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合作社数

  1.自愿注销的合作社数

  其中: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的合作社数

  2.指导规范办社的合作社数

  3.依法惩处数

  其中:(1)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合作社数

  2)移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查处的合作社数

  3)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查处的合作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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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清理合作社总数=接收市场监管部门转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数+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的合作社数; 

2.一个合作社可以被甄别出一种以上情况; 

3.分类处置合作社总数=自愿注销的合作社数+指导规范办社的合作社数+依法惩处数; 

4.惩处合作社总数=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合作社数+移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查处的合作社数+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查处的合作社数。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户

序号

清理合作社名称

存在问题

分类处置情况

1.由家庭成员出资,一人运作经营,典型的“一人社”

2.无农民成员实际参

3.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4.因经营不善停止运

5.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6.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7.群众举报违法违规

8.其他

1.自愿注销


其中: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


2.指导规范办社

3.依法惩处

(1)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2)移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查处

3)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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