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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锦后旗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1-20 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0〕132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杭锦后旗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杭锦后旗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旗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巴彦淖尔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实行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制,按照不同的应急等级,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粮食应急工作的完成须由各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三、依法规范,严格程序。应急各项工作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应急的启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四、随时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包括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传染疾病蔓延、战争或其他原因引起旗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价格大幅增长、粮食脱销断档、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性抢购等粮食市场被动状态。根据我旗实际,杭锦后旗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两级。
  一、旗级应急状态。在全旗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旗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旗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镇(农场)级状态。在一个镇(农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
  杭锦后旗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和单位组成。
  总指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旗财政局主要领导
  成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融媒体中心、供电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后旗分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掌握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对各部门、各镇(农场)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态变化情况。
  四、完成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旗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根据应急状态下全旗粮食市场动态,向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设。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完成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方面的相关事宜。
  二、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经费,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后旗分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保证信贷应急资金。
  四、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安排和高度,保证粮食应急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电业局:负责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加工和调运需要。
  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畅通工作。
  八、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测粮油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督,依法打击缺斤短两、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活动,防治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十、民政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政策。
  十一、教育局:负责统计报告集中食宿的各类学校的粮油需求情况,协助做好应急状态下在校师生粮油供应工作。
  十二、审计局:负责对本预案所需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各镇(农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镇(农场)人民政府参照《杭锦后旗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各镇(农场)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镇(农场)粮食应急指挥部自行调控,如果没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镇(农场)应急指挥部提请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旗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严重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的。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价格一周内上涨20%—50%或持续一周上涨50%以上,出现群众性恐慌、集中抢购的。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一条粮食应急预警等级
  根据不同情况,粮食预警等级分为: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油、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油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并出
  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
  三、特级状态。市场粮油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集
  中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二条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紧张状态时,由各镇(农场)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旗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当粮食市场出现紧急状态时,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当粮食市场出现特级状态时,由旗人民政府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旗级做协助工作。
  第三条应急响应程序
  一、旗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1、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镇(农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及时向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好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旗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2、本预案启动后,由旗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农场)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实地调查。
  3、接到有关镇(农场)的紧急报告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立即对有关镇(农场)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紧急状态时,应对有关镇(农场)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旗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农场)通报情况。
  5、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二、旗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旗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各镇(农场)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当粮食市场出现紧急状态时,由镇(农场)及时协调处置并将处置动态报旗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旗粮食供给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各镇(农场)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条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旗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一条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本旗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第二条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安定民心。
  第三条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条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二)运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动用地方储备粮食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
  (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
  第六章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第一条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条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第三条审计、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采取应急措施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计和结算。
  第四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一、本预案由杭锦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