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0〕104号
旗直有关部门,驻旗相关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杭锦后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杭锦后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杭锦后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住建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巴彦淖尔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深入开展全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各方安全责任落实。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违法储存、充装、运输、销售行为和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处非法违法单位和个人,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强化瓶装液化气使用管理,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内容
(一)治理范围
杭锦后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经营等市场行为和规范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治理重点
1.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问题。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液化气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的燃气行为;利用民房、租赁场所、商业门店、地下半地下室等场所非法储存、分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利用无资质非专业车辆存储、售卖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2.违法违规充装、导气和使用报废气瓶问题。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充装许可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液化石油气企业向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行为;非法充装和使用过期、报废、超期未检气瓶及改装或将报废气瓶翻新使用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质,以次充好、缺斤少量、掺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问题。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司押人员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查处“三无”送瓶人员,查处危运车辆挂靠、普通货车运载瓶装燃气、违规驾驶危货车辆等行为。
4.垄断市场,扰乱市场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领域非法违法经营、销售液化气行为,强买、强卖液化石油气行为及垄断液化石油气市场等违法行为,扰乱液化石油气市场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进行查处。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行为。
5.不规范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餐饮企业、大型住宅小区、平房区及夜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及学校周边小饭桌、医院、福利院等敏感单位不按规范要求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范要求及时更换软管和检查软管与燃烧器具、软管与气瓶连接等易漏气部位的安全隐患问题。
三、工作举措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强化我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杭锦后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俊平 旗政府副旗长
副 组长:刘福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王 谕 旗政府办副主任
陈学亮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付 军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存亮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武建忠 旗公安局副局长
任安明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振龙 旗运管所所长
张新怀 旗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永胜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分析全旗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题会议,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执法检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办公室主任由旗住建局副局长任安明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负责检查液化石油气企业是否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名录;查处向未取得液化石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负责学校、公园、广场、夜市周边等区域流动商贩违规使用液化气的整治。
2.应急管理局。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监管,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挥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3.公安局。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瓶装液化气、倾倒残液、盗用燃气、倒卖废旧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证无照瓶装液化石气经营的取缔工作;负责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无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全旗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违规充装,重点排查充装站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查处使用超期未检测、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等钢瓶充装液化气行为;查处液化气充装站违规处理报废气瓶,存放报废气瓶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对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及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液化气经营销售行为(包括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掺假);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液化气、不按营业执照核定的地点、范围和有效期经营的行为;查处气瓶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行为。
5.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查处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会同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业违规存储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等行为,并依法处理;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6.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企业、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进行排查,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对液化气经营场站、配送网点、餐饮场所、学校、福利院、医院、夜市、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督促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等。负责检查储存站、灌装站、供应站点等场站内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满足防火间距规范要求等。
7.交警大队。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行驶运输车辆进行安全运输检查,对非法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车辆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8.运管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监管工作,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未按规定进行检验、驾驶员押运员未经培训、安全设备不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其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车辆标志标识不齐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切实提高认识。全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立足全旗大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上手,敢于担当,抓好落实,明确治理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全力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要突出重点,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全面完成全旗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要建立长效督查机制,结合各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一手抓综合整治,一手抓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加强巡查、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指导督促相关企业认真纠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能够长期保持。
(六)强化宣传推动。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在各类媒体、微信公众号宣传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全旗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市民知晓率和社会参与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和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