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0〕52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各部门,国有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杭锦后旗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锦后旗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杭锦后旗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业务全面放开,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实施。今后我旗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将从单纯关注造价审计向关注立项决策、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和投资绩效等重点环节转变。重点将对民生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同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核)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对造价全程控制的主体责任,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坚持管理与监督并重原则,建立健全财政、审计、住建、纪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二、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完)工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
1.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竣工结算一般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告。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具备结算审计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旗审计局,以便于旗审计局制定年度决算审计计划。对具备结算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审计前必须先向旗审计局报送审计申请,由旗审计局审计;不具备结算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核)。
3.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项目的规模、类型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旗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为本单位提供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等造价咨询服务。
4.中介机构承接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控制价及价款结算编制的;受建设单位委托参与初审工作的;与建设单位或者中介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影响审计公正事项的情形。
5.建设单位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咨询质量、服务周期、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审计费用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且不得低于成本。
6.建设单位与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办理审计资料书面交接,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7.审计实施完毕,应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行政审批资料、审计报审资料、审计过程资料、审计报告、协调纪要等资料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及时归档备查。
8.建设单位应在审计(审核)报告出具后15日内,报旗审计局登记备案。备案需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9.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或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中介机构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规定开展工程价款审计(审核)工作。
1.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在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踏勘现场或调查、询问情况、核对工程量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详实,有关人员签字手续完整,必要时可开展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
2.如发现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项目管理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发现的重要问题,同时抄送旗审计局。
3.不得擅自接受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补充资料。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资料的,须经委托单位出具关于补充资料的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补充资料上须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签名,手续须完备。要严格控制、谨慎处理补充签证,尤其是隐蔽工程不得补充签证。
4.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因审计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争议事项内容和双方意见向委托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中介、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商处理争议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处理审计争议事项的依据。涉及工程造价等专业争议问题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或提供咨询意见。
5.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约定的参审人员,若有特殊情况(离职、辞退)确需变更的,应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
6.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报告,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应当反映如下内容:主要施工内容;审定结果差异分析(送审价与审定价、合同价与审定价对比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情况;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执行情况;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情况;施工企业有无高估冒算等情况。报告的文号、企业执业资质章、审核人员及复核人员专业章、日期等应当齐全。
三、监督管理
(一)在我旗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向旗住建局备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中介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
(二)旗财政、审计、住建、纪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建立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移送处理等协同配合的联动监管机制。
1.旗审计局要加强对登记备案项目审计(审核)报告的审核,对内容和格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告不予备案,责令重新出具报告。
2.旗审计局每年要对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计进行复查或复审。报审价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全覆盖,4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抽查。重点关注造价咨询企业审定造价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及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查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等项目建设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3.审计复查或复审发现工程价款结算多计工程价款的,由旗审计局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对审计复查或复审发现问题较多或误差率较高的中介机构,委托方要按合同约定扣减审计费用;造成损失的,要根据合同约定向造价咨询企业追偿。
4.审计复查或复审发现中介机构存在高估冒算、低估少算等重大过失(误差率超过±3%)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等行为的,旗审计局应当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介机构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对社会公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转交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旗财政局、旗审计局。
5.旗审计局加大审计复查或复审查处问题整改督查,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对审计复查或复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旗审计局根据复审或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的中介机构,通过审计公告予以公布。
7.旗建设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时与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开展联合督查。
8.旗财政局对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审核)报告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除工程进度款以外的尾留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对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审计(审核)报告格式(报告的文号、企业执业资质章、审核人员及复核人员专业章、日期应当齐全)进行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责令重新出具报告;对审计复查或复审发现工程价款结算多计工程价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未整改的不予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介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住建局、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旗住建局、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和查处。
(四)旗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结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结算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