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字〔2020〕33号
各有关镇,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包头至银川高速铁路杭锦后旗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包头至银川高速铁路杭锦后旗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包头至银川高铁包头至惠农段(含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9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包头至银川高速铁路杭锦后旗段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杭锦后旗房屋征收局
二、征收范围:头道桥镇车站居委会、三角城村(以勘测用地红线图和实际征拆界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三)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补偿6个月。
(四)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奖励;签约期限过后达成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五)保障措施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是低保户的,每有一证补贴3000元。
2、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在低保补贴3000元基础上,每有一残疾证再给予补贴3000元,不是低保的残疾人家庭,每一证补贴3000元。
3、涉及上述各项补助,被征收人必须具有并如实提供房屋产权证、家庭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证实补助对象与权益人相一致,否则不予享受。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货币补偿以评估价另加搬迁费、安置费及奖励金等计算。
五、评估、测绘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申请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六、签约期限
该范围签约期限为45天,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0日。
七、其他要求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方案解释权属于杭锦后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