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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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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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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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
优良天数比例≥83.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6.8μg/m3。 |
12月31日 |
生态环境分局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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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煤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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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煤炭销售管控 |
对煤炭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管控清单,对于保留的销售网点要求全部配套建设煤炭储存封闭库。 |
8月底前 |
执法局 |
生态环境分局 自然资源局 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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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大煤质抽检频次,坚决禁止销售劣质煤炭(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城镇、农村散煤销售。 |
长期坚持 |
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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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面淘汰燃煤锅炉 |
全面完成城镇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等燃煤设施的淘汰。 |
10月15日前 |
生态环境分局 住建局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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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扬尘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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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建筑(拆迁)施工扬尘综合治理 |
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周边围挡、裸露地面及集中堆土和散装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土方开挖和房屋拆除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要求。同时,施工架外侧应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楼层施工渣土应袋装运至地面,严禁高空抛撒。 |
长期坚持 |
住建局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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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大道路扬尘治理 |
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遇高温、沙尘等气象条件时,对重点地段、区域增加机械清扫、洒水车作业频次。加强道路清扫机械化建设,到2020年底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
长期坚持 |
环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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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求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必须采取严密苫盖措施,加大道路运输抛洒监管执法力度。 |
长期坚持 |
公安局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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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化砂石料厂、商砼站监管 |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砂石料厂、商砼站粉状物料入仓入库、块状物料抑尘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从严处理。要求企业制定治理清单和改造计划,完成粉状物料封闭库或筒仓改造任务。 |
10月底前 |
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 |
林草局 水利局 执法局 供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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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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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道路执法 |
开展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闯禁限行区域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路检频次,对不按规定行驶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长期坚持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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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快淘汰老旧汽车 |
制定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 |
按计划实施 |
交警大队 |
商务局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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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强化尾气排放监管 |
督促制定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和汽车、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网点开展联合检查;秋冬季对高污染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数量不低于当地保有量的80%。 |
长期坚持 |
生态环境分局 |
交通局 公安局 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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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牌照发放工作。 |
12月底前 |
生态环境分局、 交通局 住建局 水利局 农牧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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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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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治理 |
要求涉气工业企业建立扬尘污染管控制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堆场封闭库建设。 |
12月底前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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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深化农机制造、木材加工、涂料塑料、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工业源VOCs的治理。 |
12月底前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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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要求餐饮单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每半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
长期坚持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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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
按照先停后治原则,依法实施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分类处置措施,完成全旗49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
10月底前 |
生态环境分局 工信局 |
市监局 水利局 自然资源局 林草局 供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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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深化工业炉窑治理 |
按照淘汰取缔、清洁替代、深度治理的要求,全面完成全旗4家黏土砖窑炉窑综合治理工作。 |
10月底前 |
工信局 |
市监局 自然资源局 生态环境分局 水利局 供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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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秸秆焚烧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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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
严格执行《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3月底前制定秸秆禁烧实施细则,建立旗、镇、村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
长期坚持 |
生态环境分局 |
农牧和科技局林草局 公安局 交通局 消防大队 各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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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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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
制定全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方案,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4月底前 |
市监局 |
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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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对重污染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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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
修订完善《杭锦后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
5月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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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督促各重点减排工业企业按照“可操作性、可监测、可核查”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及减排量。 |
5月底前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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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
5月底前 |
生态环境分局 |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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