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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锦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3-20 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0〕20号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杭锦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杭锦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旗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实行综合监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杂草、落叶、残膜和垃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焚烧的有关要求,在全旗行政区域内实行秸秆全面禁烧,做到“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实现我旗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政府负责、苏木乡镇为主、嘎查村落实”的原则,旗政府成立旗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农牧和科技、生态环境、公安、林草、消防、城乡管理执法、宣传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旗秸秆禁烧工作。各镇(农场)要统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等力量,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队伍,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建立旗、镇(农场)、村(分场)三级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旗、镇、村实绩考核,旗、镇、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多措防控,强化巡查。镇(农场)、村(分场)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采取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的措施,督促各村组、分场全面落实禁烧工作,全方位、高密度开展巡查工作,全天候监管,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村(分场)要将禁止焚烧秸秆行为纳入村规民约,要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等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做到包保到户、包保到田。各镇(农场)、村(分场)要利用秋收季节,组织各村组开展秸秆打捆工作,对田间、地头、村庄周边、道路两旁等地的秸秆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
  (三)履职担当,严格执法。旗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在秸秆禁烧方面的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农场)、村(分场)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加强现场执法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2、农牧和科技部门要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加工项目,推广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技术;因地制宜实施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秸秆堆沤腐熟还田、深松深翻等技术,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展秸秆原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利用途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旗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
  3、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4、林草部门负责做好防火护林工作,并对焚烧秸秆造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5、消防部门负责秸秆焚烧的防火宣传、火灾预防、焚烧管控、灭火消除等工作,从消防安全角度严格查处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6、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控城郊和农村垃圾、集镇落叶等秸秆焚烧工作,从严查处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上下联动,逐级督查。旗委政府督查室要对镇(农场)、村(分场)进行抽查,重点抽查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落实情况;镇(农场)、村(分场)要开展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村、组包保责任落实情况;村民小组要坚持责任到户,全天候监管。
  (五)掌控信息,及时报告。各镇(农场)、村(分场)要本着“有烟必查”的原则,严格执行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村民小组网格负责人发现秸秆焚烧火点后要第一时间报告村(分场),村(分场)第一时间报告镇(农场),镇(农场)根据报告信息进一步核查火点所在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并第一时间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旗生态环境分局,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向旗政府报告。国家、自治区、市通报发现的焚烧火点,3天内上报调查信息,内容包括火点所在行政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7天内上报调查处理详报,除信息内容外,还需要上报责任人、追责情况或处理结果。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
  (六)加大宣传,规范引导。各镇(农场)、村(分场)要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发生焚烧现象的地区及监督失职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12369)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受理社会各界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举报,受理后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七)强化考核,从严问责。对各镇(农场)、村(分场)和旗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未履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职责的,严格问责。
  1、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自治区、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2、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自治区、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火点信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3、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
  (1)对镇(农场)、旗直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对村(分场)的责任追究:由各镇(农场)党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实行。
  (3)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4)对违反法律法规,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及个人,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