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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番茄、脱水菜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专项整顿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3-20 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杭政办发〔2020〕11号

各番茄、脱水菜生产加工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加工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旗范围内番茄、脱水菜生产加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现将番茄、脱水蔬菜生产许可基本条件通知如下:
  一、厂区环境
  1、厂区周围无有害污染源,如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对食品的影响,厂区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2、厂区合理布局,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3、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二、厂房和车间
  1、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2、企业应具备原辅料验收场所、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以上各功能间需全部配备,缺一不可。
  2.1原料验收场所需采用无害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并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2.2车间内部顶棚、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味、无害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建造,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并保持清洁。
  2.3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并保持清洁。
  2.4车间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
  2.5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3、车间卫生设施
  3.1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更衣室;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且数量与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三、设备设施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1、自然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晾晒场、包装设备。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热风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3、冷冻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冻干设备、包装设备。
  4、番茄酱罐头: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冷却设施或场所。
  四、检验管理
  1、各企业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产品做到批批检验。
  2、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标准中要求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需单独设立微生物检验室。
  3、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3.1脱水菜必备检验设备: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生物显微镜、马福炉(执行标准中有总灰分项目的企业必备)。其中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生物显微镜为执行标准中有微生物项目的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3.2番茄酱罐头必备检验设备:分析天平(0.1mg)及台称、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干燥箱、酸度计、恒温水浴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灭菌锅。
  4、申请办理生产许可时需提交符合审查细则有关要求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需全部进行检验)。
  五、管理制度
  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切实可行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严禁与食品生产、监管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厂区。
  以上为番茄、脱水菜加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未尽相关事宜,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以上基本条件进行全面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陆续对辖区内番茄、脱水菜加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全部进行停业整顿。
  各企业在整改完成后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做前期预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生产许可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无照生产经营和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