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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换气不达标,危险!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26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47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钢结构公司(属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采取通风措施,经现场测距计算,公司喷漆室体积为28.25m*31.90m*14.42m=12994.94m3,喷漆室现有设备最大风量为75552m3/h,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小时,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喷漆室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小时。    

  “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钢结构公司使用的非水性漆的喷漆室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小时,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