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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忙 | 农事再忙,安全不忘!农机驾驶安全指南请收好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10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农耕可以“卷”农耕事故风险坚决要“降” 

  今天就和小编一起看一看,农机驾驶的安全事项吧!   

  案例一:天黑视线不清,开车撞上“队友”  

  202132919时许,在山东省乳山市白沙滩镇堡上村农田内,农户开展耕地作业时,因天色已晚,一名操作人员驾驶耕地拖拉机后退过程中,未发现后方停放的另一台拖拉机,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人被卡,其中一人胳膊被夹、一人腿部被夹。消防救援人员对机器连接处进行切割作业,成功救出被困人员。 

  案例二:无牌无证还载人,上路就是 “亡命车”  

  2022420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三门峡市,73岁的建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搭载8名同村村民,因操作不当,三轮车翻入沟中,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  

  案例三:倒车疏忽不观察,一瞬间酿成悲剧  

  2024541614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杨某齐驾驶手扶拖拉机在人行道倒车,撞倒行人范某册致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农机上路行驶,这些规矩要守牢  

  1.牌证齐全,持证上岗:应牌证齐全、参加年检,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作业时携带证件。  

  2.检查保养,规范启动:按说明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装置完好和技术状态良好;启动前将变速器置于空档,启动低速运转35分钟 检查有无异常;起步或传递动力须观察周边,鸣喇叭或发信号。  

  3.制动安全,检查牢靠:驾驶室不超员,不放置有碍物品;运输作业,制动踏板须连锁牢固,防单边制动。  

  4.远离运转部位,严防机械伤人:田间作业,操作人员不做有碍驾驶和操作的动作,禁止人体接触运转部位或从传动皮带及传动轴上下方穿越;发动机发生飞车,不卸掉负荷,立即切断气、油路等强行熄火。  

  5.依规运输,严禁改装: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禁止装运危险、剧毒或化工物品,禁止客运和人货混装以及私自改装。  

  6.严禁载人,人货分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严禁违规载人、人货混装,挂车、货厢、机具上一律不准搭乘人员。   

  农机驾驶员也怕“疲劳驾驶”  

  1.连续驾驶不超过23小时,驾驶超时请停车休息。 

  2.感觉犯困、注意力不集中时,立刻停机休息,别硬撑。 

  3.夜间作业必须保证照明齐全、视线清晰,看不清就不作业。  

  发生事故怎么办?牢记处置要点  

  1.现场紧急处置:立即停机保现场,先救伤者(及时拨打120);移动物品需标明位置,涉及危险物品立即撤离并报告。  

  2.及时报案:道路上事故打122报交警;道路外(田间/场院)报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若造成人员死亡需同时报公安部门;报案说明时间、地点、伤亡、农机及驾驶人信息、是否逃逸。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农机违法作业(如农用车违法载人、农机违规操作),请拨打12305  

  3.配合调查:不逃逸、不隐瞒、不破坏现场,主动配合勘查,如实提供情况。  

  4.责任与赔偿: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服可3日内申请复核(限1次);赔偿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起诉。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例参考: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小编暖心提醒  

  春耕是丰收的开端  

  安全是幸福的底线  

  在此提醒每一位农机驾驶人、农耕从业者:农耕再忙,安全不忘;操作再急,规范第一。要自觉遵守农机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学习农机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定期检查农机设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