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确保元旦和春节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和稳定。近日,杭锦后旗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奔赴临河区、乌拉特后旗等地,对从事物流、经商的15名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现场实地核查走访,保证了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也“矫得好”。
查访前期,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和审批资料,精心制定查访方案和行程。查访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插现场的方式,深入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营场所和工作单位,详细核查了跨市县活动的理由、时间、频次等信息,并现场制作走访笔录。查访过程中,工作人员再次重申社区矫正纪律,告诫社区矫正对象务必保持头脑清醒、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工作人员还与用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提醒谈话,并告知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获批跨市县活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此次跨市县活动专项查访,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增强社区矫正执法公信力,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力度和温度。不仅有效满足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和稳定。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矫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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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