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8)罚字〔2021〕2号
杭锦后旗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699466858U
负责人:贺卫华
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沙湾村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利用在厂区外东侧的三排干西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三排干,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将废水排入北郊湿地,废水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现场影像资料及杭锦后旗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11月4日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巴环(8)罚告字〔2021〕2号)文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污水处理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8706601220000000000118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污水处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