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8)罚字〔2021〕5号
徐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华村(原永华小学院内)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华村(原永华小学院内)经营的砂石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华村(原永华小学院内)的砂石料厂,露天堆放有砂石料混料及砂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2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0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分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巴环(8)听告字〔2021〕4号文书,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陕坝农商银行
户 名: 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 号: 870660122000000000011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