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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追缴违规冒领养老保险金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社保局 访问量:
  广大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及家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以及巴彦淖尔市人社领域基金管理专项整治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有关精神,为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从即日起,社保中心将对违规冒领和多领养老金行为进行核查追缴,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                                        
  1、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或所在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应及时退回。
  2、领取养老金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报告服刑情况,暂停养老金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金。
  3、重复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金,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
  二、即日起我中心与各镇将对所辖区域内冒领养老金情况进行核查追缴,请涉及人员或家属主动到社保服务中心或各辖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退还业务。
  三、退还期限:截止2022年6月30日
  四、如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对拒不退还者,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望广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由公安、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列入社会保险领域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
  社保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0478-6623421
  社保服务中心企业养老保险退管股:0478-6630534
  社保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股:0478-6620617
  特此告知
  杭锦后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