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2. 废止规范性文件

    1. 政府部门
    2. 乡镇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专项规划
    3. 区域规划
    1. 事项
    2. 结果公示
    1. 事项
    2. 处罚决定
    1. 集中采购
    2. 政府集中采购
    1. 人事任免信息
    2. 公务员招录信息
    3. 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结果信息
    1. 人大建议办理
    2. 政协提案办理
    1. 政府常务会议
    2. 其他会议
    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 民意征集
    1. 稳岗就业
    2. 养老服务
    3. 助企纾困和减税降费
    4. 乡村振兴
    5. 义务教育
    6. 食品安全
    7. 生态环境
    8. 涉农补贴
    9. 社会救助
    10. 安全生产
    11. 产品质量
    12. 医疗卫生
    13. 公共文化服务
    14. 招商引资
    15.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16. 重大建设项目
    17. 清单目录

    1. 2025年 第四期
    2. 2025年 第三期
    3. 2025年 第二期
    4. 2025年 第一期
    1. 2024年 第四期
    2. 2024年 第三期
    3. 2024年 第二期
    4. 2024年 第一期
    1. 2023年 第四期
    2. 2023年 第三期
    3. 2023年 第二期
    4. 2023年 第一期
    1. 2022年 第四期
    2. 2022年 第三期
    3. 2022年 第二期
    4. 2022年 第一期
    1. 2021年 第四期
    2. 2021年 第三期
    3. 2021年 第二期
    4. 2021年 第一期
    1. 2020年 第四期
    2. 2020年 第三期
    3. 2020年 第二期
    4. 2020年 第一期

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29 10:41 来源: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全文包括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杭锦后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jhq.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78-7986663)。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在旗委、旗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市、旗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热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注重公开质效,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提升行政透明度、增强公众信任度的重要途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具体要求,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了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工作动态、预警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等关键信息,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未发生行政复议情况和行政诉讼情况。2025年通过杭锦后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度,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加强政府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了信息分类、归档、保密等制度,确保了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意识和能力。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上级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了信息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平台建设情况。
  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不断优化“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提高用户体验。通过加强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确保了平台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同时,我们还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宽了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形式,提高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互动性。
  (五)监督保障情况。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定专人定期调度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推进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9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动态类信息时效性不高、形式较单一;二是公开政府信息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扩宽;三是部分人员仍然存在“政务公开是办公室的事,是具体经办人员的事”的认识,公开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导致报送的公开信息偏少,公开的内容还需进一步充实。
  (二)改进情况。
  一是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修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程序和审批职责,对涉及自然灾害预警及处置应对等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二是积极开发图文讲解、视频动画等公开形式,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等作为公开重点,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推动信息公开更好服务社会公众需求。三是邀请专家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对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维护要求和疑难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和成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