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2. 废止规范性文件

    1. 政府部门
    2. 乡镇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专项规划
    3. 区域规划
    1. 事项
    2. 结果公示
    1. 事项
    2. 处罚决定
    1. 集中采购
    2. 政府集中采购
    1. 人事任免信息
    2. 公务员招录信息
    3. 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结果信息
    1. 人大建议办理
    2. 政协提案办理
    1. 政府常务会议
    2. 其他会议
    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 民意征集
    1. 稳岗就业
    2. 养老服务
    3. 助企纾困和减税降费
    4. 乡村振兴
    5. 义务教育
    6. 食品安全
    7. 生态环境
    8. 涉农补贴
    9. 社会救助
    10. 安全生产
    11. 产品质量
    12. 医疗卫生
    13. 公共文化服务
    14. 招商引资
    15.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16. 重大建设项目
    17. 清单目录

    1. 2025年 第四期
    2. 2025年 第三期
    3. 2025年 第二期
    4. 2025年 第一期
    1. 2024年 第四期
    2. 2024年 第三期
    3. 2024年 第二期
    4. 2024年 第一期
    1. 2023年 第四期
    2. 2023年 第三期
    3. 2023年 第二期
    4. 2023年 第一期
    1. 2022年 第四期
    2. 2022年 第三期
    3. 2022年 第二期
    4. 2022年 第一期
    1. 2021年 第四期
    2. 2021年 第三期
    3. 2021年 第二期
    4. 2021年 第一期
    1. 2020年 第四期
    2. 2020年 第三期
    3. 2020年 第二期
    4. 2020年 第一期

杭锦后旗住建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29 10:22 来源:住建局 访问量: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包括杭锦后旗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杭锦后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jhq.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杭锦后旗住建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78-6622253)。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杭锦后旗住建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规范信息管理,强化平台建设,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积极作用。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加强重点信息公开,2025通过杭锦后旗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主动公开发布各类信息133条,其中工作动态86条,公示公告15条,政策解读9条、其他信息23条。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10件,涉及[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具体事项];公开行政处罚决定12件,行政强制决定0件。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全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其中自然人申请1件。申请方式信函申请为头道桥三角城村高利军申请国道G110相关建设信息,经审查,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畴,已建议咨询交通局和发改局等部门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加大对固定表述、错别字等检查力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时效关,确保信息公开内容重点突出、表述严谨。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在旗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建设,不断强化政府网站意识形态安全保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提供便捷政务服务,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和平台建设。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指派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明确政务公开操作流程、职责分工、审批程序等,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配合抓的工作局面,从组织上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 公开内容精准度有待提升,部分领域信息公开深度不足,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通俗性需加强。 

  2. 建筑行业专业领域信息公开深度不足,企业获取精准信息的成本较高。 

  3. 线上线下公开渠道协同性不足,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与官网专栏更新不同步,线下查阅点的纸质资料更新滞后。 

    (二)改进情况 

  1. 细化专业领域公开内容,针对建筑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等高频咨询事项,编制《建筑行业信息公开精准指引》,采用流程图、对比表等形式提升可读性 

  2. 优化公开渠道联动机制,实现内容“一次录入、多端发布”;完善线下查阅点资料更新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纸质资料与线上信息一致。 

  3. 加强依申请公开业务培训,完善答复文书模板,规范办理流程,确保答复合法合规、理由充分。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